- 手机:13800000000
- 电话:400-123-6666
- Q Q:1234567890
- 邮箱:admin@hblizheng.com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
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2022年度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十大典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19 16:50:21 点击量:
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2022年度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在道路运政、海事(港航)行政、公路路政、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管等交通运输领域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轻微免罚、承诺轻罚、说理式执法和重点案件回访工作,为合肥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执法保障,全年处罚交通运输违法行为2080件,依法实施各类轻微免罚案件171件、承诺轻罚案件6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对2022年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史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12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汽车客运总站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史某驾驶皖AXX8F1小型轿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位乘客从合肥市蜀山区某高校到合肥市汽车客运总站。到达目的地后,史某按某出行软件显示金额收取了乘客车费。经查,史某所驾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史某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新规的修订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而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实现了精准化、差异化的管理,提高了网约车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 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群众公议案
2022年9月22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童某驾驶的皖AXXXH1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行软件接单营运。随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该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日邀请合肥市群众公议员对本案进行了群众公议。经听取案情介绍、审核证据材料、现场问询等环节,公议员们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同意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拟处罚意见。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单位办案的公开度、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助推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的有效手段,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以来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客运车辆存在长期脱离公司管理违法、违规营运的行为,给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造成严重隐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多次违法营运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该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未采取措施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2年5月16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2021年9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实施,为建立 “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推动关口前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案的处理,有力震慑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助力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案例4 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复议案
2022年1月20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经开区某小区发现张某驾驶皖AXXC62轻型厢式货车从周边住户收集40余个液化气罐,并送至某能源公司灌装后,再运回。经调查取证,张某驾驶的皖AXXC62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且现场张某也无法提供运输危险货物的其他有效证明。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张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该决定于2022年5月12日向合肥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合肥市司法局通过调阅案卷卷宗材料,审核行政机关《复议答复意见》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将普通货车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犹如一个流动的“炸弹”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坚持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督促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6月6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石门路交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姜某驾驶皖NXX595舒城籍巡游出租车通过路边喊客的方式招揽三批乘客从合肥市到六安市舒城县。姜某分别与三批乘客约定收取了本次行程的车费。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姜某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外籍巡游出租车在合肥市从事异地营运,严重扰乱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本地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外籍巡游出租汽车的监管,有利于促进本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初,接群众举报,某物流园出入的货运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该物流园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6轴货车(铰接列车)经检测车货总重达70.52吨,超出该车限定的装载总质量限制,属于超限超载运输。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拉载的钢卷,系从物流园中的安徽省某物流有限公司装载。该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其超载装载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14日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治理超限超载,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键在于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货运车辆配载关、出场关,严禁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7 姜某某所属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案
2022年9月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某码头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姜某某所属船舶皖金瑞XX5船舶在某码头泊位作业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5人,实际在船为4人,缺船长一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姜某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船舶所有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节约运输成本而减少船舶配员、冒险航行的现象屡禁不止,船舶配员不足问题严重扰乱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加强船舶配员管理南宫28(中国.NG)官方网站,对船舶、船员进行“人、证”一一核对。使船舶所有人意识到按要求配备船员的重要性,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022年4月,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浙江海事执法部门通报函,通报合肥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因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被查处。接到通报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召集该公司负责人开展约谈,责令立即召回涉事船舶,切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杜绝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合肥某船务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已成为海上交通安全重点风险隐患,在沿海海事部门全域持续高压打击之下,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航线及作业海域不断外移,安全隐患愈发凸显。从严查处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责任企业,是从源头上阻断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的非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案例9 安徽某港口有限公司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案
2022年7月1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某码头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某港口有限公司所属码头的两台吊机不在已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给予安徽某港口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港口码头内的装卸设施,直接关系到港区内每一个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依法审批后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案例10 安徽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案
2022年7月2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某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存在无法提供部分试验检测原始记录,部分路面基层水稳厚度、芯样完整性、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出具不及时,运行环境差,试验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2022年8月,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工地试验室设备仪器使用台账记录为空白,样品留置和存放不规范,化学溶液领用和配置台账登记不全等问题。上述问题已经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严重后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安徽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涉案工地该公司试验室授权负责人郭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试验检测数据是控制和评判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前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重外轻内”现象较为明显,忽视了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档案、样品等规范管理。建设主管、执法、服务等部门应结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推动质量管理精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硬件建设标准化和数据报告信息化,抓实抓好工地试验室各项工作,运用好试验检测在控制工程质量和指导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推荐新闻 MORE+
- 内燃叉车对叉车安全事故原因的分析2020-09-17
- 你的叉车需要换修零件了吗?2020-09-17
- “工业4.0”浪卷全球 是摧毁还是重塑?2020-09-17
- 炎炎夏日,您的叉车还好吗?2020-09-17
- 浅谈我国电动防爆叉车的技术背景及现状2020-09-17
- 电动叉车驱动方式的比较分析2020-09-17